(2000)009号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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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0年10月20日在铜峰公司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升斌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5929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10000万股的59.3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有效票数59298000股,同意票59298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薪制方案》。

二、有效票数59298000股,同意票59298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费用方案》。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平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肯定的法律意见书。

 附:1、《2000年度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薪制方案》;

    2、《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费用方案》;

    3、法律意见书。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0月20日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董事会委派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贵公司2000年9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而召集的。董事会已于2000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因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的公告,贵公司于2000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铜陵市铜峰公司多功能厅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升斌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规范意见》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计3人,代表股份59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有合法的证明,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0年10月20日签署于安徽省铜陵市,正本2份,副本2份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平

                                             20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