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1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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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诉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2年5月 20 日

2、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国元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2、本案起因:

2001年7月27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利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间隙资金购买5000万元半年期国债的议案,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予以披露。按照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在安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在当日将5000万元资金存入本公司在该营业部设立的资金帐户,该营业部向本公司出具了存入凭证和该项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的书面承诺。2001年8月29日,本公司收到该营业部出具的本公司于2001年8月22日和23日分别购入200000手和297870手99国债(5)的证券交易成交报告单,合计使用金额49,999,266.44元。半年期限届满后,由于人民币利率下调等原因,2002年3月1日,本公司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同意继续持有已购入的上述国债,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予以披露。2002年4月中旬,本公司派人前往该营业部办理卖出国债并收回上述资金时,经查询本公司在该营业部帐户上“历史资金股份流水明细”显示,本公司帐户从未进行国债购买交易;铜峰电子帐户上的资金49,999,266.44元,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已于2001年8月28日被该营业部挪用。以上事宜已在2002年5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

3、诉讼请求: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聘请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诉讼,并已于2002年5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本公司国债投资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收益。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此,本公司及子公司尚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1日

 

备查文件:

1、      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