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3仲裁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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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威斯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威公司)外方股东香港威斯康有限公司与铜威公司原中方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因铜威公司合同发生争议,于2001年9月6日在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见2001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次仲裁的申请人为威斯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02年6月3日,以(2002)沪贸仲裁字第050号下发,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即时付清(1995年至2000年)合营公司利润人民币1,092.904万元的仲裁请求。

2、驳回申请人要求拥有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67.125万

股股份的仲裁请求。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银行利息人民币142.6737万元,违约金人民币54.6452万元的仲裁请求。

4、申请人委托本案代理人的律师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74,00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已预缴的等额仲裁费相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