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ck Name:铜峰电子
Stock code:600237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G铜峰 编号:临2006-15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5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段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978号铜峰电子四楼三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升斌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1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99,540,939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的49.77%。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股数)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0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3、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4、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及价格
5、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6、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7、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8、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三)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本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议 案 表决结果 表 决 情 况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通过 98,844,519 99.30 427,704 0.43 268,716 0.27
2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通过 98,449,891 98.90 169,224 0.17 921,824 0.93
3 发行数量 通过 98,439,291 98.89 79,428 0.08 1,022,220 1.03
4 发行对象 通过 98,459,535 98.91 103,228 0.10 978,176 0.99
5 定价方式及价格 通过 98,432,591 98.89 198,612 0.20 909,736 0.91
6 发行方式 通过 98,434,591 98.89 79,428 0.08 1,026,920 1.03
7 募集资金用途 通过 98,4231,91 98.88 34,632 0.03 1,083,116 1.09
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 98,422,591 98.88 34,632 0.03 1,083,716 1.09
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通过 98,417,591 98.87 33,312 0.03 1,090,036 1.10
10 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通过 98,417,591 98.87 33,312 0.03 1,090,036 1.10
11 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通过 98,377,591 98.83 40,312 0.04 1,123,036 1.13
12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通过 98,417,627 98.87 86,316 0.09 1,036,996 1.0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平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