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ck Name:铜峰电子
Stock code:600237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
1、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的原则;
3、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2、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 投资者;
2、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 公司发展战略;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
营的策略、管理模式及其变化、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财务状况、股利分配、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资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运营、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4、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及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通畅,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对待每一个来电咨询的投资者,对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电话,待得到确切情况后答复对方。
第十四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机构投资者及个人股东来访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处及董事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十六条 公共关系维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各种推介会;
5、广告、媒体、报刊及其他宣传材料;
6、电话咨询;
7、现场参观;
8、邮寄资料;
9、路演。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21日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
1、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的原则;
3、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2、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 投资者;
2、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 公司发展战略;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
营的策略、管理模式及其变化、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财务状况、股利分配、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资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运营、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4、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及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通畅,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对待每一个来电咨询的投资者,对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电话,待得到确切情况后答复对方。
第十四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机构投资者及个人股东来访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处及董事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十六条 公共关系维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各种推介会;
5、广告、媒体、报刊及其他宣传材料;
6、电话咨询;
7、现场参观;
8、邮寄资料;
9、路演。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21日